特种设备许可的程序是什么?

 特种设备许可程序框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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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颁发许可证等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

        申请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具备基本条件后,填写申请书,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若属国家局受理的许可还应提交网上(www.aqsiq.gov.cn)申请。

        (2)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产品试制和提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以型式试验进行许可的产品,在完成所有产品的型式试验后,可以直接向许可办公室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4)约请鉴定评审

        除型式许可外,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既需要型式试验又需要鉴定评审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在受理后可直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备试制产品(试安装设备),试制产品需要通过产品鉴定的,应当先通过产品鉴定。产品试制(设备试安装)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在试制(试安装)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检验。通过鉴定评审的试制产品(试安装设备),在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实地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送许可办公室。

        (6)颁发许可证(备案表)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后,符合条件的,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发送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备案表)或网上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送交《特种设备许可不许可(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不许可或不备案通知书)。

        (7)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新申请许可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体系)未发生变化或增项产品在原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鉴定评审程序。

        (8)换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期满之后持证单位若想保持继续证书的有效性,至少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许可申请程序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程序与新申请程序基本相同,但某些要求稍有区别,如试制品可用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在制品代替等。

        (9)变更、延期与增加副本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证书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批后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因改制或批准的生产场地整体搬迁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换证的企业,可以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审批后可以暂缓换证,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获证单位因施工场地多,需要增加证书副本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批后办理增加证书副本手续。

        (10)时间规定

        许可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或不受理通知书返回申请单位。 

        型式试验一般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型式试验机构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在30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约请的时间安排实地鉴定评审,实际评审时间与约请时间相差一般应当不超过3个月。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实地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

        许可办公室在接到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报告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备案表)或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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